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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稅款應否返還?

合同糾紛 閱讀(2.02W)
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稅款應否返還?

一、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稅款應否返還?

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稅款一般是要進行返還的,稅法上的一條重要原則是實質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要求在特殊的情況下,私法關係的變化要求稅法關係做相應的調整,以保證個案的公正和量能課稅原則的實現,尤其在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的情況下。但合同無效時,稅款是否必然返還,則取決於合同無效、被撤銷和解除所帶來的稅法上的經濟和法律後果。

這裡需要區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兩種情況,如果課稅的基礎是事實行為,那麼合同效力對於稅款徵收行為沒有影響。如果課稅的基礎是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的效果,還要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合同無效,但在當事人間作為有效加以履行或無法回覆原狀,其經濟上的效果維持存在時,則合同無效不影響已成立的稅收之債的效力,不產生稅款退還的法律後果;

第二,合同無效,且當事人之間互相返還財產,則據以課稅的經濟基礎不再存在,因此繳納的稅款應當退還。總之,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合同有效無效不是決定稅款應否退還的關鍵,合同無效所產生的經濟效果才是關鍵。

二、合同無效法定理由有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當公民或者其他組織與他人進行了約定後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同時也是需要在合同內寫明當事人約定的具體事宜、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當雙方簽訂了合同後發現存在以上的情形後,一方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合同無效並依法索要會相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