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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騙手段簽定協議有效嗎?

合同糾紛 閱讀(3.35W)
以欺騙手段簽定協議有效嗎?

一、以欺騙手段簽定協議有效嗎?

1、以欺騙手段簽定協議可能有效,也有可能無效。

欺詐行為簽訂的合同在被撤銷前有效。如果簽訂合同時是單純的欺詐行為,則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如果簽訂合同時有欺詐行為還損害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的合同。

2、 一個合同有效的判斷是

(1)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以欺詐達成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受欺詐方是可以主張撤銷的,並且欺詐方是需要賠償當事人的相關損失的。

(1)欺詐和脅迫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需要當事人提交證據證明。

(2)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後,產生了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後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據真實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微小,而對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願意讓合同繼續履行,來保護自己的即得利益。

(3)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這種合同的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將其因欺詐、脅迫手段所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麼受欺詐、脅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4)將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的合同,意味著受害人根據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請撤銷,也可以維護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繼續有效,繼續履行,就會增加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對於此類合同,由於法律規定變更權優先適用於撤銷權,故責任的承擔可通過變更合同有關權利義務的內容來予以彌補。如合同最終仍被撤銷,則可參照無效合同的責任之情形來處理。

二、遭遇合同詐騙有那些補救措施?

遭遇合同詐騙可以採取的補救措施包括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不予履行等。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

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協商解除,是雙方通過協商,在合同關係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

2、不予履行

不予履行適用於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方有欺詐嫌疑,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無效合同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如不予發貨,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財產無法返還。

3、中止履行

適用於被欺騙詐方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被欺詐方應當暫時停止履行。

4、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發現合同屬於欺詐性的合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欺詐性的合同無效。

在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對方有欺詐嫌疑的,要及時起訴;在起訴前做好充分準備,包括收集證據、寫好起訴狀等;在發現欺詐方可能處分或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5、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合同欺詐的案件有許多都是觸犯刑律的,欺詐方應負刑事責任。

以欺騙手段簽定協議屬於可撤銷的協議,且被欺詐的一方才可以向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提出撤銷的請求,一旦提出此請求,該協議自簽署時起歸於無效。若是當事人明知自己被欺詐,但是並不提出撤銷請求,那麼該以欺騙手段簽定協議就會屬於有效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