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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違約怎麼賠償

合同糾紛 閱讀(1.66W)

一、合同一方違約怎麼賠償

合同一方違約怎麼賠償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該法第119條又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0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9條進一步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等規定進行認定。

二、違約賠償應注意問題

1、區分商業風險和可得利益。市場交易存在風險,違約方只對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對於商業風險不負賠償責任。

2、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後的純利潤,不包括主觀推測的損失以及為取得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可得利益的計算必須是將來實際會得到的切實的利益,如果並非實際可以得到的,則屬於主觀的推測,不能計算在損害賠償額內。

3、“可預見”以簽訂合同時的合理預見為標準。損失的預見應當以合同訂立時違約方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來確定。實際知道,一般指當事人對有關合同情況已經交代清楚,債權人明確說明違約將帶來的損失後果;應當知道這種推測,是一種法律推定。認定過程中以通常的情況,根據日常生活的常識性知識、當事人的商業經驗、交易習慣等方面分析。知道或應當知道應以一個正常的、有理智的第三人處於違約方的情況下,所能預見的後果來衡量。但無論是知道還是應當知道都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的知道和預見,而不能是在締約成立後隨情況變化所做出的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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