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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合同微信聊天算證據嗎?

合同法規 閱讀(3.19W)

一、沒有合同微信聊天算證據嗎

沒有合同微信聊天算證據嗎?

電子資料是屬於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而微信聊天記錄是屬於電子資料的一種,所以微信聊天記錄是屬於證據的一種。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第十五條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儲存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資料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資料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

電子資料是屬於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而微信聊天記錄是屬於電子資料的一種,所以微信聊天記錄是屬於證據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