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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領域糾紛

合同訂立 閱讀(3.03W)

    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XX

民商事領域糾紛

    民事判決書

    (2019)甘1202民初966號

    原告xxx,男,漢族,生於xxx年6月4日,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人。

    委託代理人韓海東,甘肅階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訴訟代理。

    被告xxx,男,漢族,生於197x年5月5日,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人。

    被告xxx,女,漢族,生於19x2年7月26日,住址同上。

    原告x訴被告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及其委託代理人韓海東到庭參與訴訟,被告xxx經公告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20萬元人民幣,並承擔20xx年6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二、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支付律師代理費代理費xxx元;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因工程週轉需要資金,分數筆向原告借款共計220萬元整。2016年6月x日兩被告在收到原告前後數筆銀行轉賬後,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據兩張,一張借據約定借款本金150萬元,借款用途為工程週轉,偕款期限為2016年x月x日至2016年12月30日,借款利率為月息x‰,擔保人為xxx。另一張借據約定借款本金70萬元整,借款用途為工程週轉,借款期限為2016年x月x日至2016年x月x日,借款利率為月息20‰,擔保人為x。借款到期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時清償原告本金並拖欠利息。被告不支付到期債務本息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第一被告xX第二被告x係為夫妻關係,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理應共同承擔還款義務。故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訴至貴院,望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x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x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一、原、被告身份證影印件,證明原、被告的身份資訊;

    二、記賬憑證、借據、借條、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轉賬回單、轉賬支票、中國XX行轉賬回單、交易明細以及利息結算清單,預證實被告於2011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2013年x月x日借款250400元、201x年x月x日借款200000元以及結算利息向原告出具借款XXX元、700000元借條的事實;

    三、案件代理費發票,預證實原告為聘請律師支出律師費XX。

    就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經本院審查,認定如下:其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原始借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採信。記賬憑證是原告自己對相關賬務的記載,並無被告的簽字認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被告出具的借款150萬元、70萬元的借條是在計算利息後出具的,只能證實雙方計算利息的事實,但不能證實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本金為220萬元。

    根據原告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案件事實:

    被告何軍因工程週轉資金所需,於x年x年x日向原告xxx借款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月利率2%。原告通過隴南XX向被告轉賬600000元。2013年4月1日,雙方就拖欠的利息結算後原告向被告再次出借250400元(通過XX銀行轉賬)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萬元的借條。20x年x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萬元,原告通過農村信用社向原告轉款20萬元。

    20x年x月1日,雙方對拖欠的利息計算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150萬元、70萬元的借據兩份,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分別為2016年12月30日、2016年6月30日,同時約定被告未按期還款時需承擔原告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被告xx以擔保人身份在借據上簽字、按捺指印。借款到期原告索要未果後訴至本院。原告為本案聘請律師支出律師費XX。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XX欠原告x借款人民幣XXX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雙方約定的月利率為2%,依據上述規定,原告要求被告償還的本金中超出XXX元的部分不予支援。

    關於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雙方約定的月利率為2%,原告要求以月利率2%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上述規定,予以支援,三筆借款利息以利息支付截止日以及交付本金日起計算。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的約定,予以支援。

    被告x在借據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按捺指印,說明對被告x的該筆借款是知曉的,原告要求其與被告x共同承擔還款義務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規定,予以支援。

    被告xXX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抗辯權,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x借款本金600000元,並支付以6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的自2012年3月24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xx借款本金250400元,並支付以2504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的自2013年4月1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x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xxx借款本金200000元,並支付以2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的自2014年4月14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

    四、被告x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xxx律師費xxx元;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4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xxx

    人民陪審員  xxx紅

    人民陪審員  xxx x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xxxx

    書 記 員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