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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當得利解釋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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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不當得利解釋怎麼理解

民法典不當得利解釋怎麼理解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不當得利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利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屬於不當得利,利益已經不存在的,無需返還。如果得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屬於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返還利益並賠償損失。如果得利人將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二、《民法典》相關規定解讀

《民法典》985條的規定沒有排除不當得利的型別化

現代民法典編纂時都無一例外地將不當得利的一般條款納入其中。一般條款至少有兩類,一是就所適用物件的積極特徵立論的,無需型別的助力。二是就所歸結物件的消極特徵立論的,僅憑一般條款難以準確無誤地鎖定適用物件,也時常遺漏個別案型的全部構成,再就是一般條款所顯示的依賴根據大多不是個案案型之所以被涵蓋其中的最直接的、最強有力的設定理由。欲要恰如其分地適用此類一般條款,妥當地處理個案,必須進一步型別化,《民法典》第985條的規定即屬此類。《民法典》第985條確定的是不當得利的基本構成,單就某個特定的個案來說,還缺乏具體到位的構成要件,仍有必要型別化。把不當得利先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後者再分為基於受益人的行為而生的不當得利、基於受害人的行為而生的不當得利、基於第三人的行為而生的不當得利、基於自然事件而生的不當得利、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生的不當得利。

《民法典》第985條與有關條文之間的法律適用關係

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競合時,宜允許當事人選擇行使,理由如下:(1)《民法典》並未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不能與其他請求權競合併存;(2)某項請求權成立與否,應以其自身的構成要件而論,有無其他請求權屬於另外的問題;(3)《民法典》中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一定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適用範圍可以適當規範,沒有造成“法律秩序”混亂的可能。據此,可有如下分析和結論。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排除的規則及其解讀

依《民法典》第985條規定,以下情況受損人不得請求返還:(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其規範意旨在於調和法律與道德,使法律規定符合一定的道德觀念。(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因為債務人一經清償,債權人便有權受領給付,也有權保有該給付,除非該給付有害於己。(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明知無給付義務,猶任意給付,再請求返還,有違誠信原則,無保護必要。

此外,宜增設因不法原因而為的給付,不得請求返還。同時,法律(或法院)應公平衡量當事人的利益,予以適當必要的保護,不能因請求救濟者本身不清白便一律拒絕保護,使權益的衡量失其公平。如果雙方當事人違法或背俗,則排除給付返還請求權;如果只是給付人單方違法或背俗,則不排除返還請求權。區分情形而分別處理,較為適當。

利益不存在規則及其理解

(一)法律規定及其依據

《民法典》第986條確立了善意受領人的返還責任:利益不存在時,善意受領人不負返還義務,這可被簡稱為利益不存在規則。原因在於,在典型事例中受領人開始時不知自己負擔著返還義務,其對可以保留取得利益的信賴應受法律保護。

雙務合同中為給付與不當得利關係中的利益不存在

我國法律可以借鑑各說的優點,確定雙務合同場合的不當得利不存在。A.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已提出給付,其取得的利益尚存時,可依相互返還理論,每一方當事人均可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不發生利益不存在問題。在一方受領的給付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假如允許一方面主張利益不存在,不再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另一方面卻有權請求相對人返還其受領的對待給付,把給付不復存在的風險完全轉嫁給相對人,這是不應被允許。於此場合,不考慮受領人有無過錯,這才達到利益平衡。B.如果一方當事人先為給付,如出賣人先行交付買賣物,後查清該買賣合同不成立,買受人受領的買賣物已經滅失,不能原物返還,則不得主張利益不存在,仍應負擔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3.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與利益不存在

對《民法典》第988條規定應予以限縮解釋:(1)得利人轉讓其得利為正當時,受損人才有權請求受讓該利益的第三人返還該利益;得利人非正當地轉讓時,得利人取得的利益視為仍然存在,不得主張利益不存在並拒絕承擔返還義務;於此場合,如果受損人徑直請求該第三人返還不當得利,則該第三人有權予以拒絕。(2)如果進入破產程式,破產管理人雖然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但這已非不當得利問題,而是破產問題。在“利益”作為交易的標的物已被受讓人善意取得的,受損失之人也無權請求該受讓人返還。

(二)不當得利因素已經“浸入”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本來,受損人主張不當得利成立,需要舉證證明得利人取得了利益;而受害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需要舉證證明的是自己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不過,如今不當得利因素已經“浸入”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之中,有些法律規定侵權損害賠償的範圍以侵權人因其行為獲得了多少利益為準。

《民法典》中將不當得利的型別也排列出基本的兩類;以及不當得利與其他條文之間仍然有著法律適用性;最後是不當得利的前提條件以及排除情況。以及相關利益返還和第三方相關規定,需要參照民法典相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