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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先交稅還是先備案?

合同訂立 閱讀(2.58W)

一、技術合同先交稅還是先備案?

技術合同先交稅還是先備案?

備案稽核關注點在合同,所以與外方的合同擬定時,除了考慮合同雙方,一定要充分考慮主管機關對合同認定的考察情況,另外無論是退稅還是免稅,合同、收入、銀行進賬,相應的稅金一定要清晰且對應;稅局受理退稅或者免稅的前提一定是經由第三方(商務或者技術市場)備案認可後,為了最好的風險控制,一定要先完成備案再辦理退稅或者免稅的認定。

流程操作:

1、需要拿著符合規定的技術合同一式兩份,使用者需求報告和解決方案一式一份都蓋齊縫章,到技術市場進行備案;

2、技術市場認定看後,如果沒問題會給一個技術合同號,並在合同上蓋上“已備案”字樣。

3、如果需要提獎酬金,需填表,花上30元購表費;

注意:不同的技術市場辦公點收的費用不一樣,有的地方免費給表。

4、辦完以上手續後,就可以去地稅專管員處辦稅務手續了。

二、技術合同免稅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2)免徵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的確定方法為:

①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②以樣品、樣機、裝置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對樣品、樣機、裝置等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託方)應分別反映貨物的價值與技術轉讓、開發的價值,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

(3)免稅的程式如下:

①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徵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將認定後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檔案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局要不定期地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徵營業稅的,需提供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納稅人或其授權人書面申請以及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稽核意見證明,經省級稅務主管機關稽核後,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②在科技和稅務部門稽核批准以前,納稅人應當先按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待科技、稅務部門稽核後,再從以後應納的營業稅款中抵交,如以後一年內未發生應納營業稅的行為,或其應納稅款不足以抵頂免稅額的,納稅人可向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依據法律規定,一般技術開發合同做合同備案然後才可以辦理免稅。技術開發合同申請免稅當得到最終認定免稅的通知後,即可開具發票給客戶,並在當月申報過程中填寫免稅金額,以抵消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