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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繼續履行的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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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秉承的是雙方負責,自覺履行合同的原則,但是現實生活中總會出現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現象,那麼法律就是最有效的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當狀告勝訴的時候法院合同繼續履行的判決書是怎麼樣的?裡面的內容怎樣保證權益的?本站為大家提供合同繼續履行的判決書樣本。

合同繼續履行的判決書的內容有哪些?

標題

一、法院名稱:法院全稱,宋體二號字

二、“民事判決書”:宋體一號字

三、案號、正文一律仿宋三號字

四、案號:與標題之間空一行,連線正文,並與正文右側相差一個字元

第一部分:首 部

一、當事人

1、當事人稱謂“原告”、“被告”、“第三人”。被告提出反訴的案件,可在本訴稱謂後用括號註明其反訴稱謂,如:“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當事人稱謂後面不用冒號隔開,直接寫當事人名稱和住所地,以逗號分開。

2、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不應寫為“年齡”)、民族、身份或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3、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全稱(以工商註冊的名稱為準,無工商註冊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為準)。不得使用簡稱。如: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夥的,直接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地,並另起一行寫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別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住所地,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後用括號註明“系……(字號)業主”。

4、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變更名稱的寫變更後全稱。當事人的名稱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變更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在正文查明事實部分的開頭或者末尾寫明,在此部分不寫。

5、住所地要求寫明當事人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區)、市、區、村鎮、門牌號碼。當事人是法人的,要求寫明法人所在地址;當事人是個人的,要求寫明個人住址。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1、法定代表人後面不用冒號隔開,直接寫明其姓名和職務(以逗號隔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前不寫企業名稱。

2、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的寫“負責人”,其他要求同上。

三、委託代理人

1、委託代理人後不用冒號隔開,直接寫明其姓名和職務(以逗號隔開)。

2、本單位的委託代理人寫在第一位,外單位的委託代理人或律師寫在第二位。

3、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寫明姓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4、非職業律師作為代理人的,包括法律服務工作者,一律按公民代理對待。

5、委託代理人是公民個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或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職務前應冠以工作單位全稱,不能僅寫“該公司”等簡稱。

四、案由

1、案由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11號)確定。

2、經審理認定的案由,與立案案由不一致的,應以經審理認定的案由為準。

3、當事人的簡稱在表述案由時第一次出現。簡稱要清楚、得當、規範,避免使用引起歧義的簡稱。簡稱不應超過六個字。並應寫:原告與被告、第三人(案由)糾紛一案。不再寫“×××訴×××”一案。

五、案件審判程式

1、受理案件日期:立案日期。

2、合議庭組成人員:寫“由法官×××擔任審判長,法官×××、×××參加的合議庭”。如合議庭成員有迴避、變更情況,亦應寫明。

3、庭前訴訟保全、管轄權異議、證據交換、開庭日期等,依時間順序簡要寫明,多次開庭審理的,應寫明各次開庭時間。如果未公開開庭的,寫“本院因……(寫明原因)對本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

4、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的情況。多次開庭審理的案件,如出庭人員有變化,應寫明各次開庭的出庭人員。

5、當事人經傳票傳喚未到庭的,應寫“×××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6、出庭傳票系公告送達的,應寫“×××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7、當事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寫明“×××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8、共同訴訟中,如果案件的當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沒有到庭,有的訴訟代理人到庭或訴訟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都應如實具體寫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況。

9、其他情況,如中止訴訟恢復審理也應一併寫明。

10、該部分最後一句應寫為“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第二部分:案件的事實陳述部分

該部分應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各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法院認定的事實及證據。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之所以要寫明這些內容,一是為了體現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二是為了集中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明確糾紛的焦點,做到與以後各部分的敘事、說理和判決結果緊密聯絡,前後照應。對於這些內容的敘述,文句要簡練,內容要概括,切忌冗長和不必要的重複。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有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一併寫明。

一、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以及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包括: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訴訟請求和證據;被告答辯、反訴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原告針對被告反訴的答辯理由和證據;第三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表述中均應使用第三人稱,不能使用諸如“我單位”“本公司”“本人”等第一人稱,且應避免出現帶有語氣、情感之類的詞語。對起訴及答辯理由,應做總結、歸納性概述,既要忠實於各方當事人原意,又要注意全面,在不遺漏各方當事人的主張的基礎上進行概括,不能流露出法官主觀意向。對於較長的起訴狀、答辯狀要提煉、簡化,可以使用漢語數字為順序號一一寫明,不用阿拉伯數字。在列明證據時,可使用阿拉伯數字為順序號分項。也可不分項。

1、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的意見。起訴狀中沒有提到的,原告當庭提出或者補充提出的意見,也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寫明。並列明原告起訴提交的所有證據的名稱。

2、概述被告答辯的意見,應著重反映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所做的認可或辯駁意見。被告未作出書面答辯,但其在庭審中提出口頭答辯意見的,也應在此節中概述,寫明“×××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如果被告提起反訴的,應同時概述被告提出的具體反訴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的意見。最後列明被告答辯及反訴提交的所有證據的名稱。

3、概述原告針對被告反訴的答辯意見。原告未作出書面答辯,但其在庭審中提出口頭答辯意見的,也應在此節中概述,寫明“×××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並列明原告針對反訴進行答辯提交的所有證據的名稱。

4、概述第三人的意見。第三人未作出書面陳述,但其在庭審中提出口頭陳述意見的,也應在此節中概述,寫明“×××(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書面陳述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陳述稱:……。”並列明第三人提交的所有證據的名稱。

5、當事人既沒有提交書面意見,也沒有參加庭審的,寫“×××既未做出答辯(或陳述),亦未參加本院庭審(或訴訟)。”

二、各方當事人質證及法院認證部分

包括:

①概述各方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

②圍繞案件爭議焦點,詳述當事人持有異議的證據的舉證、質證情況;

③詳述法院的認證理由。

1、對經法院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對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不持異議或爭議的證據,僅分別列明證據名稱即可。並寫明“本院予以確認。”

2、對與案件爭議焦點密切相關,且當事人持有異議或爭議的證據,應詳細地一一寫明各個證據的名稱、提交證據的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證明目的、其他當事人的意見、法院對此予以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理由等。對法院調取的證據,當事人有質證意見的也要寫明。可使用阿拉伯數字為順序號分小項列明,也可不分。

三、法院認定的事實部分

主要包括:

①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法律關係的時間、地點及法律關係的內容;

②產生糾紛的原因、經過、情節和後果。

該部分以“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為引言。法院認定的事實,必須是經過法院審理查明屬實的事實。該部分陳述應區別情況而定。敘述的方法一般應按照時間順序,客觀地、全面地、真實地反映案情,同時要抓住重點,詳述主要情節和因果關係。應注意貫徹繁簡分流的原則,做的針對性強,重點突出、層次分明、繁簡適當。對各方當事人存在爭議,法院不予認定的事實,不表述。

敘述事實時都要注意保守國家機密,對當事人的聲譽,隱私情節不作描述。

對於較為複雜、多項的事實,可以分段寫,也可以使用順序號。順序號使用漢語數字,不用阿拉伯數字。並應注意判決書整體結構遵循序號排列的邏輯關係。

貨幣單位統一使用“元”;數字之間不用逗號,4位以上(不含4位)數字採用三位分節法;數字為百萬元以上,甚至上億元的,可以百萬、億元為單位。在案件中同時有其他外國貨幣時,需註明人民幣及外幣名稱。

第三部分:理由部分

判決理由是此部分的核心,也是整個判決書的靈魂。判決論理要充分、嚴謹,即要有針對性,又要是非分明。該部分應寫明判決的理由和判決所依據的法律。

判決的理由,要根據認定的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闡明法院對當事人行為的性質、效力、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的認定理由和法律依據。說理要有針對性,要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針對當事人的爭執和具體訴訟請求,擺事實,講法律,講道理,分清是非責任。訴訟請求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援,不合法無理的不予支援。做到以理服人。

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在引用時應當全面、規範、準確、具體,並應注意法律位階的不同,程式法和實體法的不同,加以區分,關注先後順序的關係。

該部分的論述,主要包括:

①事實認定;

②證據認定及認證理由;

③法院判決的法律理解和適用;

④支援或者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理由;

⑤綜述。

1、該部分以“本院認為”作為引言,本院認為後面用逗號。如果本院認為後面要分段的話,可以把“本院認為”單列一行,下面再分段敘述。分項論述的,以漢語數字為順序號分項。

2、首先要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效力進行認定,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說明當事人行為的效力及責任承擔。

3、其次,圍繞各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逐一加以論述。

4、簡單案件直接寫明判決的理由即可。

5、對於事實複雜、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件,建議根據庭審時歸納的各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分別來寫。(如:本院認為,根據原告的訴訟主張和被告的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二、……;三、……。可以一個焦點一個焦點地說明,也可以按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項一項闡明“本院認為:……”,對當事人的該項請求應否支援,說明理由。)

6、涉及事項較多的,可以分段論述,最後進行概括性總結論述。在大的分項中,可使用阿拉伯數字為順序號分別論述。

7、理由部分引用法律時,儘量引用法律原文,以冒號加引號援引。

第四部分:判決主文部分

該部分是對判決結果的表述,是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表述要明確、具體、完整。要根據確認之訴、變更之訴或給付之訴的不同情況,正確地加以表述。例如,給付之訴,要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或數額、給付時間以及給付方式。給付的財物,品種較多的可以概寫,詳情另附清單。需要駁回當事人其他之訴的,可列為最後一項。

1、該部分的當事人名稱要用全稱。判決主文的幾項之間統一用分號隔開,最後一項用句號結束。

2、判決內容必須明確、具體,便於執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判決書中增加向當事人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內容的通知》(法〔2007〕19號)第一條規定,具有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在所有判項之後另起一行寫明“如果(原告×××或者被告×××或者第三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2007年修改,原為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告知內容。

3、對利息的表述可寫為“自××××年×月×日起至××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或存款)利率計算。”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寫明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程式)。可寫為“被告×××在承擔本判決第×項連帶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追償。”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及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應分項表述。

5、對每一判項的表述要注意歸納合並,即:將一類判決內容或者適用同一法律的判決內容歸納合併為一個判項表述。如:將返還本金及相應利息表述為一個判項。

第五部分:尾部

尾部應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間、上訴案件受理費的交納、上訴法院名稱、不按期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法律後果以及合議庭成員署名和判決日期等。其中,根據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於上訴案件受理費的交納,應寫“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

1、訴訟費用的負擔問題。訴訟費用是由法院根據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來決定的,它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它不屬於訴訟爭議的問題,因此不應列為判決結果的一項內容,應在判決結果後另起一行寫明。寫“案件受理費×××元、其他訴訟費用×××元,由×××負擔(已交納)(未預交的,寫: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2、上訴人提交上訴狀副本的份數,應根據具體案件的對方當事人的人數來確定。

3、判決書尾部的署名,由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和審判員共同署名;助理審判員參加合議庭的,署“代理審判員”。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法官的審判職務與名字之間不加標點符號。

4、“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應加蓋在年月日與書記員署名之間空行的左邊。

判決書都是由法院在審理後撰寫的,每一件案子都會有不同的判決書,但是大體的樣式則是由法律規章統一制定,看懂合同繼續履行的判決書對案件審理後自己的利益找回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讀者朋友們如果還有合同繼續履行的判決書中的問題,請聯絡本站,讓專業的律師為大傢俱體分析具體案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齊齊哈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