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在我國加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合同訂立 閱讀(1.8W)

現在生活中的加盟店是非常多的,本身加盟應該是一件互惠互利的事情,既擴大了品牌效應,又方便了雙方的生產和經營。加盟店在成立的時候,需要和品牌所有者簽訂加盟合同,然後需要遵守合同的條款才可以。萬一發生了什麼矛盾的話,肯定對雙方都是有影響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在我國加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在我國加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在我國加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合同糾紛處理,要麼退出,要麼繼續。

2、無論退出還是繼續,仍應按照合同追究違約責任。

3、糾紛的處理,根據不同的情況,不同的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

二、合同糾紛有什麼解決方式?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於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1、有約定從約定。一般合同可以約定為合同簽訂地、交貨地、運輸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等與合同履行有關的地點。

2、無約定的按照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可以約定為合同簽訂地、交貨地、運輸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等擇一約定。除有例外,在通常情況下,合同履行地都以合同當中最能體現合同特色一方為履行地。

3、當事人簽訂合同後並未實際履行的。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是否可以作為管轄的依據則區分情況來確定。如果當事人雙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約定的履行地的,則此合同糾紛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住所地在約定的履行地,則該履行地可以作為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由於合同性質不同,履行地的確定也就存在差別。

4、合同的名稱與合同所涉權利義務不一致時,應當按照合同的權利義務來確定合同的性質並由此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按照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確定合同性質的,則應結合合同名稱和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來判定合同性質,如果合同名稱與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以合同名稱來確定合同性質,進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加盟合同糾紛其實解決的方式是比較多的,但是如果不想影響加盟的事宜的話,雙方最好還是冷靜下來協商解決,如果是通過訴訟的方法解決的話,那麼哪一方違約哪一方就需要承擔合同違約的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通過法庭解決並不是特別可取的,甚至會影響到加盟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