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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交易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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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交易最新的規定是怎樣的?

技術合同交易規定是怎樣的

《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技術交易的價款,實行市場調節,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其支付方式可以一次總付或者分期支付,可以按照技術實施後新增銷售額或利潤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雙方商定的其他辦法支付。

第二十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支付技術交易費用,一次總算的,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數額較大時,可以作為待攤費用,分散攤入成本,但一般不要超過兩年。按照新增銷售額或利潤提成支付的,在實施技術後的新增利潤中稅前列支。接受科技開發貸款的,在新增利潤稅前還款。

第二十二條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支付技術交易費,在事業費包乾結餘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沒有事業費包乾結餘或預算外收入的,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促成技術交易的中介方(包括單位、個人),應取得合理報酬,其數額由技術交易有關各方協商議定。

第二十四條 單位留用的技術交易淨收入,應當按五比三比二的比例用於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抽調和干預。

第二十五條 技術交易收益的稅收與分配,按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技術市場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技術市場的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令和有關規定,接受技術市場協調指導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技術市場的交易活動,必須遵照國家有關法規訂立書面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的條款可以包括:

1、專案名稱:

2、合同標的、範圍和要求;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4、價格或報酬及其支付方式(包括中介方的收益);

5、驗收標準和方式;

6、技術成果分享(包括專利權和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是否要求告知該項技術後續改進的詳細內容;是否可將該技術轉讓第三方;是否要求告知已轉讓的次數和地點;是否預付入門費等);

7、風險責任的負擔;

8、違約責任;

9、爭議的解決辦法;

10、名詞和技術術語的解釋。

第十一條 工商管理部門和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簽訂後,當事人應當到當地技術合同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當事人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的,到賣方(轉讓方或被委託方)所在地登記。

技術合同登記機關應當對合同進行審查,對於以技術交易為內容的合同,應按《關於技術市場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分類登記;對於包含部分技術交易專案的合同,應僅就其中技術交易部分進行登記;對於與技術交易無關的其他合同,一律不予登記。

技術合同登記後,經稅務機關稽核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收的優惠,銀行憑登記機關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承辦科技信貸和合同結算業務。

第十三條技術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制約。技術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技術中介方負有調解的義務。當事人拒絕接受中介方的調解時,可以向合同仲裁機構申請調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技術交易專案,可以在技術市場上公開招標。招標和投標應當遵守公正平等、誠實信用和擇優成交的原則。招標方按照規定程式提交的要約和投標方在要約有效期間作出的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擅自變更或者撤回要約或者承諾的,應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進入技術市場的技術應當真實、可靠併力求成熟。轉讓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技術,侵犯他人技術權益的技術,以及國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許轉讓的技術不得進入技術市場。

第十六條 各級技術市場統計部門應當依據《關於技術市場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和《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做好技術市場統計工作。

事實上,如果屬於技術交易合同,正常情況下應該到當地的科學技術部門辦理認定,因為被認定成技術合同的,就算要交納所得稅,也可以獲得相關的稅費減免政策,法律規定,技術交易專案,是可以在技術市場上公開進行招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