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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需要經歷哪些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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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雙方簽署合同後就應該按照合同條款執行。在實踐操作中,經常會因為出現新情況,合同內容也要隨之變化。這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進行合同變更,合同變更也要走一定的手續。那麼合同變更需要經歷哪些程式?本站小編給大傢俱體講解下。

合同變更需要經歷哪些程式?

一、合同變更需要經歷哪些程式?

合同一般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的。一般情況下,在實踐中,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的基本程式是:

1、一方提出或者發出變更合同的書面建議

也就是說,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建議。這種建議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變更合同的理由;

(2)有關後果(包括賠償責任)的處理;

(3)對方答覆期限等。

2、另一方對變更合同的答覆

另一方當事人接到對方變更合同的書面要求後,要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覆,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意的並可提出不同的意見(對後果處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預設。例如,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八條規定規定,要求變更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通知對方;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15天內(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的,按規定或者協議執行)予以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預設變更。

3、雙方達成變更合同的協議

雙方都表示同意變更合同的,經過協商同意,達成一致意見後,應制作變更合同的協議書。該協議書包括有關文書、電報等。

對於因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和意思表示不真實等產生變更請求權而變更合同,對方不同意的,權利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例如,對於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訂立的有關合同,包括重大誤解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詐而訂的合同、因脅迫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所訂的合同等,根據《合同法》規定,受害人不要求撤銷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式強制變更合同,實際上是對變更請求權人權益的保護。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根據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經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登記等手續方能生效的合同,如某些涉外合同、大型交通工具和不動產買賣或者租賃合同等,其變更不僅要當事人達成協議,還必須辦理上述手續。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是怎樣的?

合同變更除法律規定的變更和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外,主要是當事人協議變更。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變更適用合同法關於要約和承諾的規定。希望變更合同內容的一方首先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該要約應包括希望對合同的哪些條款進行變更,如何變更,需要增加、補充哪些內容。對方收到後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覆對方,即為承諾,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補充意見,這樣雙方經過反覆協商直至達成一致。

雙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變更合同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別是原來的合同為書面形式的,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不然用口頭形式改變書面合同無憑無據,極易發生糾紛。如果對合同的變更約定不明確,或者變更採用口頭形式,發生糾紛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合同變更內容的,視為合同沒有變更。當事人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如果原來的合同是經過公證、鑑證的,變更後的合同應報原公證、鑑證機關備案,必要時還可以對變更的事實予以公證、鑑證,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原來的合同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登記的,合同變更後仍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登記,未經批准、登記的,變更不生效,仍應按原合同執行。

綜上所述,合同變更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完成,一般要採取書面形式。上文講述了合同變更需要經歷哪些程式。其實合同變更程式比較簡單,一方提出變更建議,另一方給與回覆,然後經雙方協商一致簽署合同變更協議,完成合同變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