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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是民法典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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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因管理是民法典第幾條

無因管理是民法典第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百八十二條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或被管理人。由於無因管理的發生,管理人對本人有管理費用的返還請求權,在雙方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是:

1、有為他人管理或服務的事實;

2、基於避免他人受損的目的;

3、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

4、行為不為法律所禁止。

無因管理是行為人無義務的行為,為了不造成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的法律事實。構成的主要要件有四種,主要構成物件有管理人和被管理人,若雙方存在債務關係,則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