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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無因管理必要費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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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無因管理必要費用有哪些?

民法典無因管理必要費用有哪些

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一)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無因管理之事務,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非財產的事項,但應當是適宜成為債的客體的事務。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物件:違法事項,如代為清償賭債;不能發生債的關係的純倫理的事項,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或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等。

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簡稱管理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態是專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許管理人在有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同時,為自己的利益實施管理或服務行為。

例如:甲、乙兩人的房屋相鄰,乙的房屋著火,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撲滅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為目的雖然是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撲滅大火的行為則屬於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屬無因管理。

這裡的利益,既包括無因管理行為使本人取得某種權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間接受益。此處為他人謀利益,應根據一般社會常識判斷。如果按照一般情況認為屬於謀利益之行為,而實際結果並未使得本人獲得利益,仍構成無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費用。

又如:甲根據天氣預報,知道颱風來臨,看到鄰居乙家的房屋無法抵擋,遂為之支付費用若干予以修理,但颱風來後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為雖然沒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構成無因管理。

(三)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衡量管理人有無法定或約定義務,應以客觀標準確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如果負有義務而管理人認為沒有義務,其管理事務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如果本無義務而管理人誤認為有義務,其管理事務照樣構成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任何義務,且未他人管理事務,避免他人利益受損或減少損失簡介收益的行為。在無因管理過程中花費的必要財產,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管理人因無因管理過程中收到的損失,受益人也應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