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佔有改定物權變動時間是什麼時候

合同訂立 閱讀(1.21W)

一、佔有改定物權變動時間是什麼時候?

佔有改定物權變動時間是什麼時候

佔有改定物權變動時間目前沒有明確規定。

佔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許出賣人繼續佔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另一個合同生效時所有權轉移。佔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取得間接佔有的合意。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實際上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但是現實佔有不轉移,只是佔有人的佔有名義發生了變更,是一種變通的交付方法。佔有改定中用來替代交付的法律關係,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關係。佔有改定,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二、佔有改定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

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

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

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誌著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

在司法實踐中,對佔有改定物權變動的時間,一部分認為是雙方達成物權轉讓合意以後,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應該是受讓人實際佔有標的物以後,這個問題需要國家法律制度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