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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屬於締約過失

合同訂立 閱讀(2.2W)

締約過失行為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合作方造成損失的現象時有發生。那麼,哪些情形屬於締約過失呢?本文對哪些屬於締約過失行為作了總結整理,僅作參考。

哪些情況屬於締約過失

屬於締約過失的情況: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在此情形中,當事人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與對方進行談判為藉口,惡意磋商,以達到損害對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例如,甲知道乙需要轉賣自己的工廠,而自己的競爭對手丙正有意願購買工廠用於擴大生產。雖然甲並沒有購買工廠的真實意願,但是為了阻止丙成功購買乙的工廠,甲提出了更高的購買價位,假意與乙進行了長時間的磋商談判。在得知丙放棄購買後,甲中斷了談判,最後迫使乙以比丙更低的價格將工廠轉讓了。甲應該為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此種情況屬於締約過失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

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合同,訂立什麼樣的合同。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合同談判,致使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

例如:A房地產公司就某國際大廈的裝飾工程進行招標,B裝飾公司參加投標,並最終獲得房地產公司的中標通知書。但不久,A房地產公司又向裝飾公司發出通知,宣告中標作廢,專案重新招標。A房地產公司與B裝飾公司沒有簽訂合同,A房地產公司不承認中標也不能承擔違約責任,但中標通知書對雙方仍有約束力,A房地產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承認中標,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而這種損害的賠償如何界定,以多少為限,當我們在尋求救濟的時候切不可大意,必要時可以諮詢專業律師,更好得彌補自己受到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