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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佔有改定交付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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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押佔有改定交付是否生效?

質押佔有改定交付是否生效

無效,交付作為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作另外的約定,否則無效。創設質權的行為應當公示,公示是質權的生效要件。質物依其性質可以移轉佔有的,應當交付,不能以佔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

“如許設定人仍繼續質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質權,則等於無公示方法的動產抵押之設定,不免有害於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權或質權之第三人利益,而動搖一般動產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佔有質物,禁止以佔有改定之方法,以設定質權。”

二、落實擔保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

1、由於保證是以保證人的信用做擔保的,在簽訂保證合同時,要重點考察保證人的保證能力(代為清償能力)。首先,要避免無效保證合同的出現,其次是要防止保證期間超過的風險。同時,貸款人應明白,在合同關係中,僅起居間介紹作用的人,是不承擔保證責任的。只有明確表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人願意代為履行”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被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合同有保證人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並經保證人簽字確認。

2、抵押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嘗的擔保方式。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當事人不得事前有絕押的約定,即“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嘗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但如果該約定在債務人已經實際發生不履行情勢之後,則屬於抵押權實現方式的約定,為有效約定。

抵押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不具備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無效。

抵押登記非常重要。因為法律規定,大多數抵押(如抵押物為房產等不動產)必須依法辦理登記,否則抵押不發生法律效力,如以機械裝置等動產作抵押,不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3、質押是指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佔有而供擔保的動產或者權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將其變價並就該價款優先受償債權的權利。

如果決定將手中的動產或不動產進行抵押的話,那在抵押之前要確認這一間動產現在就在自己手中,而不是由第三人間接佔有的。不過,佔有改定這種交付方法,其實在生活當中比較常見,實際上在形成交付意向之後,物品並沒有真正交到當事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