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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合同的賠償額是怎樣的

合同訂立 閱讀(2.46W)

一、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哪些屬於違約行為?

設計合同的賠償額是怎樣的

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1)發包人延誤支付。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2‰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檔案的時間順延。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

(2)審批工作的延誤。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檔案不審批或合同專案停緩建,均視為發包人應承擔的風險。設計人提交合同約定的設計檔案和相關資料後,按照設計人已完成全部設計任務對待,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結清全部設計費。

(3)發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照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的進展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開始設計工作但實際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

設計工作未全部完成但實際工作量超過超過一半時,支付該階段全部設計費。

2、設計人的違約責任。

(1)設計錯誤。

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檔案中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

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

由於設計錯誤導致工程實際受到嚴重損失時,應根據損失的程度、設計人責任大小、合同約定的百分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延誤完成設計任務。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檔案的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專案應收設計費的2‰。

(3)設計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在法律中,沒有合同違約金最高限額的規定,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如:雙方約定違約金為2萬元,但因違約實際給對方造成損失1萬元,則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1.3萬元和2萬元之間適當調整違約金金額。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 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上面就是對設計合同的賠償額的相關介紹,總結上文可以得知,設計合同違約後的賠償額度主要還是看合同當時的約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話,是可以請求法院相應的減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