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設計師聘用合同的格式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 閱讀(3.17W)

一、設計師聘用合同的格式是怎樣的?

設計師聘用合同的格式是怎樣的

聘用合同書範文

用人部門(甲方):

職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臨時招用工作人員,乙方申請應聘。經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為臨時工,並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

2、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並

服從甲方的工作需要,在崗位承擔工作。

3、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內,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各項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台州學院臨時用工暫行辦法》等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完成工作。

4、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保證乙方在工作期間實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原則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確因工作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後,可以適當加班,加班後用人部門應安排其調休,如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調休的,則給予20元/天的加班補助費。但每月加班最多不超過四天。

2)乙方基礎工資標準為元/月,崗位津貼元/月,試用期內享受上述工資的80,合計為元/月,行駛里程津貼為元/公里。

3)甲方每月日前如期發放工資,由學校財務處統一發放。發放形式為。(①領據領現金形式,②銀行工資卡形式)。

5、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合同期內,乙方提出申請,甲方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合同期滿內不再續訂的,甲方將從次月起停止繳納乙方的保險金。

2)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工受傷,死亡,或患病、非因工受傷的(需台州市各公立醫院證明),甲方將按照《台州學院臨時用工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6、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有關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切實做好乙方工作期間中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可以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7、終止解除勞動協議條件

1)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學校規章制度的;

(4)無理取鬧,打架鬥毆者;

(5)不履行合同,不按質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6)學校因教學、管理、技術條件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原勞動協議無法履行或崗位編制調整需裁減人員;

(7)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臨時工在孕期、產假期內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被招工、招幹或考入學校學習的;

(2)用人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4)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協議,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

8、違反協議責任

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按有關政策予以適當賠償。

9、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協議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當事人可在爭議發生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0、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或雙方協商解決。

11、本協議期限屆滿自行終止。

12、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用工部門、臨時工本人和學校人事處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用人部門負責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人事處(蓋章):

人事處處長:

年月日

二、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範圍不同。

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

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

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巨集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編制管理。目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編制管理;

(2)經費管理。建國後,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核撥。

(3)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只有事業單位或國家行政單位跟員工簽訂的是聘用合同,如果是普通的法人組織,跟勞動者簽訂的是勞動合同,聘用合同跟勞動合同在法律性質上還是有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