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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塑料助劑廠有限公司訴天津渤海塑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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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太倉塑料助劑廠有限公司訴天津渤海塑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太倉塑料助劑廠有限公司持有一張2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但該票據被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判決票據權利歸他人所有。後委託人太倉塑料助劑廠有限公司委託我們辦理該案件,經研究,我們決定起訴其前手天津渤海公司,主張貨款。

辦案思路及心得

庭審中,對方主張該票據背書給我們的時候是沒有問題的,貨款已經完成支付。我們認為,本案被告向我們給付該20萬元承兌匯票並不等同於支付20萬元貨款,認定被告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給付的票據是合法有效,

二是票據的權利得實現。

在本案中,被告給付我們的票據不是合法有效的,從根本上講被告取得該票據時也是不享有該票據權利的,正是基於此,該承兌匯票權利才被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認定為歸他人所有。

因此,雙方之間不存在票據法律關係,被告從根本上講也是無權使用這20萬元匯票,進而導致在買賣交易中我們提供了貨物,卻未能得到被告應付的20萬元貨款。

裁判結果

法院支援了我們訴請,判決天津渤海塑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支付太倉塑料助劑廠有限公司20萬元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