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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保險利益的條件如下:1.可保利益應當是一種經濟利益。被保險人如欲取得可保利益,必須可以合理地期待從保險財產的安全或預期到達受益,或者因其損失或滯留而遭受不利。2.可保利益應當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利益。根據《保險法》第31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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