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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給付義務人如何解除合同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54W)

先給付義務人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後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先給付義務人如何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