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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在勘察設計合同中,主要負有以下義務:1、支付價款;2、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所需要的基礎資料、技術要求並對檔案的時間、進度和資料的可靠性負責;3、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協作條件;4、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一經簽訂合同,就不能隨意變更計劃。【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793條規定: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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