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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包括哪些範圍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25W)

意外保險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範圍包括:
1.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時,保險人給付殘廢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金。
4.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人保險金。
意外險的特徵:
(一)保險金的給付。保險事故發生時,死亡保險金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多按保險金額的一定百分比給付。
(二)保費計算基礎。意外傷害保險的純保險費是根據保險金額損失率計算的,這種方法認為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概率取決於其職業、工種或從事的活動,在其他條件都相同時,被保險人的職業、工種、所從事活動的危險程度越高,應交的保險費就越多。
(三)保險期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較短,一般都不超過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責任準備金。年末末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當年保險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計算,與財產保險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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