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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委託成立要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口頭形式靈活、簡便,便於當事人採用。但口頭形式因為沒有書面憑據,發生糾紛往往很難查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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