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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按底薪算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 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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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按底薪算的賠償標準:

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按底薪算的賠償標準是什麼,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公司領導不同意按照法律執行,員工可依法向單位所在地或勞動關係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二、公司解散員工賠償的情況

(一)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三)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以上就是關於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按底薪算的賠償標準和賠償情形的介紹,由此可知,如果用人單位出現上文中的情況時,那麼勞動者所在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其賠償標準為,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情況支付工資。詳細的標準上文中都有介紹。如果公司不按照相應標準發放工資,員工可依法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