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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嗎 | 規定又是什麼

平均工資 閱讀(1.38W)

我們都知道在一份勞動合同裡面都會有違約金的條款,就是為了防止雙方不守約定,違返合同裡面的內容,從而達到他個人的私利,那到底合同裡面的違約金內容是有哪些呢,那就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嗎?規定又是什麼?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什麼是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嗎?規定又是什麼?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嗎?規定又是什麼?

如果單位沒有出錢為你做專業技術培訓(不是一般的入職培訓)並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那麼你提前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即使勞動合同有約定也是因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而屬於無效,你無需履行。你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批准,30天后就可以離職,單位必須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中的違約金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範圍?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只能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此處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正常的職位、工資調整機制。因此勞動者無須擔心約定服務期後的職位和工資問題。

(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對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有保密的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條款,同時約定違約金,如果勞動者違反關於保密條款的規定,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同時,勞動者違反該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數額超出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追加。

(三)、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實際上競業限制條款也是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的一種手段,所謂競業限制條款是指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同時勞動合同法有又對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地域、期限等做了相關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中特別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除以上三種情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什麼是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嗎?規定又是什麼?勞動合同違約金就是在你沒有犯錯的情況下把你開除,這就要單位給你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你在工傷期間沒有按照公司做司,洩漏了公司機密的話,公司就有理由向你追討違約金,因此,勞動法對於雙方來說都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