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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勞動合同辦公地點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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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書面勞動合同中當然會有關於職工每天工作的地點的,辦公地點發生變更那很有可能是意味著內部勞動關係的調動,或者是公司的辦公場所搬到了其他的地方。但是大家有的時候不能夠忽略辦公地點的這一細節上的規定的,在現實生活中,辦公地點改變了以後職工也要注意一下改變勞動合同辦公地點。

改變勞動合同辦公地點是否可以

一、改變勞動合同辦公地點是否可以?

工作地點屬於合同法定內容,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公司無權單獨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變更合同,合同繼續履行;不能達成一致的,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合同,並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經協商變更工作地點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救災、搶險等臨時性緊急情況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給予處罰的,都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變更程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三、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

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由於勞動法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變更需採用書面形式,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如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隨意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規範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期限,目前法律暫無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可以變更勞動協議的,需要雙方協商,並且同意後,才能更改勞動合同時間。

由此可見,改變勞動合同辦公地點沒有什麼問題的,並且實際上如果公司已經搬遷了的話,那辦公地點也必須要更改的。只不過是公司更改辦公地點之前一定要和職工本人協商好了的,對於辦公地點更改的這件事情本人要根據實際的狀況來決定,實際上如果公司真的搬遷了的話,那辦公地點除了改以外也沒其他的選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