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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社平均工資的標準是什麼?

平均工資 閱讀(2.43W)

經濟補償金社平均工資的標準是什麼?

一、經濟補償金社平均工資的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應得工資包括:

1、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根據法律規定,社保、住房公積金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一定比例繳納。用人單位每月代勞動者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最後仍進入勞動者個人社保或公積金賬戶,是個人的貨幣性收入,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所以個人代扣代繳部分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2、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應計算在計算基數中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組成部分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可見,凡是符合工資組成部分的,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屬於工資收入的,都應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3、合同“年終十三薪”是否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是否是扣除個人所得稅後的工資,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應得工資通常指稅前工資

二、支付的標準是什麼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如果在用人單位出現了不與勞動者續約或者辭退勞動者後,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是會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的,一般會按照當事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如果工作年限沒有超過六個月,則會按照六個月的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