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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權轉讓是否交個稅

新三板 閱讀(1.18W)

一、新三板股權轉讓是否交個稅

新三板股權轉讓是否交個稅

新三板股權轉讓是需要交個稅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新三板股權轉讓如何交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一、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上文就是關於新三板股權轉讓是否交個稅這個問題的介紹。新三板股權轉讓是需要交個稅的,個人持有的股權期限在一個月之內,並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新三板股權轉讓必須按照公平交易的方式進行計算,不能無理由的偏高偏低。根據一些判斷方法,可以大致分析出計算有無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