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融資借款>

融資融券業務不得出現哪些行為

融資借款 閱讀(3.15W)
融資融券業務不得出現哪些行為
融資融券業務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1、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2、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3、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4、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5、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資訊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6、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資訊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