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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破產清算程式

破產清算 閱讀(8.82K)

破產程式大概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①破產財產的移交、清理和估價。
②對破產公司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決定解除的,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由法院裁定解決,裁定書所確定的賠償數額應列入破產債權。
③破產財產的處理。
④破產財產的分配與領取。
⑤清償順序。
⑥終結破產程式。
⑦破產財產終結後的財產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簡述破產清算程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