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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破產清算規則

破產清算 閱讀(1.25W)

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

個人獨資企業破產清算規則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規則

企業清算的含義指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或其他原因宣佈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於普通清算.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蔘加並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清算,特點確立了以下重要規則:

1.解散原因

首先是取決於投資人的意願,如果不願繼續經營的就可以解散,不需要提出什麼理由;第二是由於投資人的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則應解散;第三是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需要解散;第四是由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而進行解散。

2.進行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3.清償順序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清償順序為: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

4.債務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5.清算結束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破產清算規則,包括五大步驟,依照順序為:清算原因、清算工作進行、債務償還順序、債務承擔範圍、清算結束後登出登記。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投資人所欠下的債務,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該筆債務時,投資人應以私人財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