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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重組是什麼意思?

破產清算 閱讀(2.43W)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在法律的監督下,債權人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與其他主體在資產、負債或所有者權益諸專案之間的調整,從而達到資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為。所謂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一旦申請獲得批准,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企業破產重組是什麼意思?

通常,債權人們不得不同意經理們的重組方案。因為,一旦立刻讓企業破產,實施財產清算,企業的財產可能所剩無幾,而經過重組以後,企業有可能度過蕭條期,產生出豐厚的利潤。面對這兩種選擇,債權人很難不讓步。

破產重組,最廣義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佈完全倒閉,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

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破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而獲得重新開始。這種破產重組與調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於債權人避免在破產清算中因資不抵債而受損;

二是有利於職工防止企業解散引起的大量失業及其帶來的社會震盪;

三是有利於企業避免因破產而信譽受損。儘管如此,破產的清算形式仍是破產的主要形式,它促進了資產的流動、再配置和再組合,起著結構調整和扶優汰劣的作用。在西方發達的國家,破產是市場經濟中一種正常現象,每年破產倒閉的企業動輒數十萬家。但是,在中國市場經濟不發達,破產機制不完善,破產立法不健全的進行條件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甚至比企業兼併實施難度還要大的多。正因為如此,國家政策鼓勵“多兼併,少破產。”

破產整頓制度有以下特徵:

1、破產整頓是以避免債務人破產為目的的預防措施。它是在債務企業已經出現破產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已經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的情況下,適用的拯救企業的法律手段。

2、破產整頓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在法定期限進行。破產對整頓制度的適用條件,整頓的申請人,申請期限,整頓程式開始的條件,以及對整頓的監督、整頓的期限、整頓的終結鬲、終結方式、後果等各個階段或各方面的程式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違反這些程式,整頓就不能開始或正常的進行。破產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兩年期滿,無論整頓是否達到預期的目的,整頓即告終結。

3、破產整頓以和解成立並生效為前提並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主持。被申請整頓的企業應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的認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法院認可,則整頓不能開始。如果在整頓期間出現違反或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則應予終結;根據現行破產法規規定和現行體制,部分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仍然是企業整頓的申請權人和主持人,企業的整頓活動由其直接領導和組織實施。

4、破產整頓必須在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下進行。為了保證整頓在符合法院程式,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條件下執行,破產立法把整個整頓過程置於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雙重監督之下。

綜上所述,企業破產重組就是對於資不抵債被迫選擇破產的企業,通過重新調整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相關專案,實現對企業資產設定的權利的重新組合和達到資源重新配置的目的。給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同時也避免企業真正破產帶來的倒閉、資產賤賣以及員工失業等社會動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