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破產清算>

合夥人退夥的條件是什麼

破產清算 閱讀(2.89W)

合夥人退夥的條件如下:
1、協議退夥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夥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3、當然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

合夥人退夥的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