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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期間個人股權能否轉讓

破產清算 閱讀(1.24W)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該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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