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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轉讓股權公司怎麼清算

破產清算 閱讀(3.22W)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了發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列舉了四種情形,即: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對持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請求解散的。
公司股權轉讓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公司股權轉讓,公司仍繼續存在,沒有解散,僅發生股東變更。所以,股權轉讓涉及稅務、工商部門,涉及所得稅、印花稅,但並沒有強制規定要財務審計或清算,但需要有股東大會決議以及股權轉讓內部通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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