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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職工主要有四方面權利:
一是對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保險等各項費用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是有權參加債務人會議並發表意見;
三是有權參加債務人委員會;
四是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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