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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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