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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不抵債不一定破產清算是怎樣規定的

破產清算 閱讀(2.81W)

資不抵債對於任何一個企業來說都是比較危險的訊號。通常我們大家會認為,如果企業真的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況,那麼企業就可能存在破產的可能。如果真的破產了,國家會組織相關的人員進行清算,那就代表企業是真的倒閉了。但是,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資不抵債的情況都會進行破產清算。以下是對企業資不抵債不一定破產清算是怎樣規定的問題的介紹。

企業資不抵債不一定破產清算是怎樣規定的

一、企業資不抵債不一定破產清算是怎樣規定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首次確立了公司強制清算中的協商機制,主張由清算組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的方式來解決債務清償問題。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全部債權人與清算中公司就債權清償達成的和解,屬於債權人處分民事權利的行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應該認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顧當事人自治而強行轉向破產清算,只會徒增債務清償的時間成本和費用支出,對於債權人的利益尤為有害;再次,和解協議的成立和履行意味著公司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不存在資不抵債需要進行破產清算的問題。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經資不抵債的公司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應作為免除向破產清算轉換的例外。

二、如何認定資不抵債?

我們可以查閱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該司法解釋就提到了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認定“資不抵債”的標準。

實踐中,律師介紹該標準是“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債務人的實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需要注意的是,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財產為限,不需要考慮企業信用、償債能力等因素,同時,我們在計算債務數額時,不需要考慮是否到期,即包括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債務。

三、資不抵債與清償不能有什麼區別?

律師表示支付不能是指企業法人欠缺清償能力,即對於已到清償期限,而且已受清償請求之債務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處於全面地、長期地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

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客觀狀態。律師表示它僅以債務人的資產作為考察的依據,而不考慮其信用、技術和勞力等因素,因此,資不抵債並不必然導致清償不能。只有當債務人資不抵債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才能構成破產的原因。不過,作為例外,我國《公司法》第196條規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時,清算組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由此可見,資不抵債是公司在特定情況下破產的原因。

支付不能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外部性出發,而資不抵債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內部性出發。前者重在形式,後者重在實質。兩者有機地構成了公司法、破產法中的一對概念。當一個公司逐漸步入將觸及到眾多利益的破產境地時,這一對概念無疑構成了兩個嚴密的監控時點。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四、公司資不抵債,企業如何運營?

由於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需要提供企業資不抵債的證明,並且人民法院受理後成立破產清算管理人,需要重新對企業賬務進行清理。因此本事務所在承接該專案後,一方面對被審計單位的賬務從成立之日起進行逐筆的清理,發現不規範的地方及時進行修改。另一方面根據財務梳理的結果,出具一份被審計單位清產核資審計報告作為企業向法院提請破產申請的書面材料。由於我們提前為被審計單位進行了財務梳理,對發現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的整改意見,這樣在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成立資產管理人後可以快速的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為企業節省了時間,同時也事前排除了相關風險。

上述的資料已經為大家解釋的很清楚了。企業出現資不低債的情況以後,如果企業通過自己的努力,還可以重新讓企業獲得重生,對企業進行整改以後,企業明顯的有所改善的情況下,是可以避免破產的情況的發生的。經營一個企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大家對於經營中遇到的任何問題,一定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