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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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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其表現方式就再於:在犯罪人員的本身意識中都是成心的去做某件事情,所做的行為包含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產生。犯規人員做出些事的目的就在於想要對於相關執法機關的按照流程所要進行的工作行為作出攪亂、阻礙行為。

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中的相關解釋說明,本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本罪所傷害的客觀事物不一樣,本罪是對於相關執法機關的按照流程所要進行的工作行為作出攪亂、阻礙行為。

2、本罪的犯罪物件:所犯的這項罪名必須是在相關持法部門進行正常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時,犯罪人員不配合,而且不想讓其這麼做。

3、本罪的客觀所顯示出來的內容:就是犯罪人員把已經被審判的應該被做出查封、扣押、凍結的東西,進行私下的轉移、售賣、破壞的行為,並且造成極大影響的。

4、可以承擔的人:能夠被判處此罪的嫌疑人,只要是達到了我國法定的能夠自行承擔罪行的歲數的,做出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產的事情的,都可以被判罪處罰。

5、犯罪人員自己的意識:就是指犯罪人員自己成心的做出這件事,不想受到懲罰。

6、只有犯罪人員做出本罪,造成的影響特備大,所做事情很重大的,才能夠滿足要求。就是指犯罪人員做出事情使得相關部門無法正常調查作出判定。或者是被判決的處理的財產無法進行處置的,如果有毀壞、轉移、售賣行為涉及金額特別大的。

7、一般犯本罪的人,會被判處三年以內的有期徒刑、拘役。處罰,要不然就是根據情節嚴重性實施經濟懲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非法扣押的罪行。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於行為人的妨害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的;嚴重干擾了案件的偵查、起訴活動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的財產數量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