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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刑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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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刑法解釋是什麼?

在涉及經濟事項的案件審理判決完畢後,司法機關往往會對涉案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扣押,這些財產的狀態已經固定,除了作出查封、凍結、扣押決定的司法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轉移、處置、變賣,那麼,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刑法解釋是什麼呢?

一、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含義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這種行為是針對已由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或其他限制處分權的執行措施的財產所為的,勢必妨害生效裁判的執行。因此,對於這類行為,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給予民事制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司法機關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任何人和單位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物件只能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謂“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而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根據本法總則的規定,這裡的財產既包括財物也包括款項。如果行為人侵害的物件不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則不構成本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在司法機關內部還是在行為人控制的範圍內或者其他場所,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在這裡,所謂隱藏,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隱蔽、藏匿起來意圖不使司法機關發現的行為。所謂轉移,是指將巳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改換位置,從一處移至另一處,意圖使司法機關難於查詢、查詢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應具有的證明效力的行為。所謂變賣,是指違反規定,將已被司法機關盜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出賣以換取現金或其他等價物的行為。所謂毀損,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損傷、損毀,使之失去財物或者證據價值的行為。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於行為人的妨害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的;嚴重干擾了案件的偵查、起訴活動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的財產數量巨大的。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可依行為人實際所實施的行為認定罪名。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為之的心理。對於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司法機關已向被執行人發放了通知書,被執行人已喪失了部分處分權,這是已為被執行人明知的,但仍採取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的手段處分巳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從客體要件上看,這種行為的標的是法院已經執行了封存、凍結等保全類、限制類司法措施的財產,對民事訴訟產生不利影響,屬於民事制裁的物件,情節嚴重認定為犯罪的,還應上升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從客觀要件看,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認定為本罪;從主體要件看,年齡十六歲以上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屬於本罪犯罪主體的範疇;從主觀要件看,系行為人在主觀上的明顯故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