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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債權利息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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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債權利息如何計算?

申報債權利息如何計算?

(一)利息計算截止日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之日,不是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

(二)利息計算開始日

1、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開始日。

2、有法院判決書的,按判決書的判定確認開始日。

3、法院判決書明確規定利息計算開始時間為判決書生效之日。生效情形:

(1)原、被告領取法院判決書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達生效;

(4)取得法院判決書後,如為一審案件的,在15天內沒有上訴就生效,在15天內上訴就不生效;

(5)二審案件自判決書下達就生效。對此,我們在實務中採取的基本原則是:一審案件沒有上訴的,生效時間根據法院判決書的日期加30天進行確認,調解書加15天進行確認;公告生效時間按照公告期滿之日確認。

(三)利率的確認

1、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的利率確認。

2、有法院判決書的,按判決書的利率確認。

3、未明確規定利率的,按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於一年期利率確認。

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債務,均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故無論判決書中有無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之判定均應當計算其加倍利息。但該加倍利息只能計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申請之日,不能計算至破產財產分配之日。

三、破產債權債務抵消

只要債權人提起主張均可抵消。但由於破產債權受償往往少於甚至大大少於債權,故管理人對債權人提起主張抵消時,務必高度關注有無《破產法》第40條所規定的不能抵消的情形,是否屬於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所以如果要申報債權利息,它的計算方式不是唯一的,他可以通過計算的截至日開始算,也可以通過開始日開始算,但是這個截止日需要注意,他不是法院宣佈企業破產的那一天,而是當法院已經收到了企業提出的破產申請那一天就開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