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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減資等於抽逃出資的司法解釋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66W)

一、違法減資等於抽逃出資的司法解釋規定是怎樣的

違法減資等於抽逃出資的司法解釋規定是怎樣的

減資行為雖不屬於抽逃出資,但因公司資產減少降低了公司承擔責任能力,直接影響到公司債權人利益,故法律對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規定了比增加註冊資本更加嚴格的法律程式。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減資程式,應認定為名為減資,實為抽逃出資性質,減資股東應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減資未通知債權人是抽逃出資罪嗎

公司減資未通知公司的債權人,即使該減資事宜經過股東會決議並變更登記,但該情形與股東違法抽逃出資的實質以及對債權人利益受損的影響,在本質上並無不同,作出股東會決議股東應當在減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部分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進行減資是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的,在通過股東大會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註冊資本的減少。股東跟公司雖然資產上是獨立的,但是如果在沒有實繳出資的情況下,或者是在抽逃註冊資本的情況下,需要對公司的債務進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