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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21年抽逃出資的解釋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1.71W)

社會上存在很多公司法人抽資出逃的現象,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權利轉移公司資金,將資金轉移到其他個人賬戶,然後從個人賬戶提取資金出逃,這是公司法人抽逃出資的常用手段。那麼,公司法抽逃出資的解釋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公司法2021年抽逃出資的解釋有哪些?

一、《公司法》對抽逃出資的司法解釋

(1)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A、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B、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C、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D、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E、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5)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邀出資金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佰萬元以上並佔其應邀出資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 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綜上所述,公司法對抽逃出資的司法解釋規定了抽逃出資的種類,包括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以及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等等。公司法抽逃出資的解釋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