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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股權的條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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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收購股權的條件包括什麼?

公司收購股權的條件包括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二、公司收購股東股權的流程

1、股權轉讓本質屬於權利的買賣,股權轉讓交易通過合同之債的法律關係實現最終的權利轉移,即“債權行為—股權變動”的關係,股權轉讓合同就是股權轉讓的基本形式。股權轉讓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同時因為股權自身的特性還要受到公司法的調整。

2、轉讓人與受讓人基於股權轉讓的合意達成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時,合同即能成立。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一般允許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但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批准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只有經過法定程式獲得批准或登記之後合同才能生效。

3、除了形式要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性還取決於是否履行了公司法所規定的法定程式。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4、經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享有優先購買權。”可見,公司法一般並不禁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自由轉讓其股權,只是在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的,則被視為同意。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收購股東的股權的情況有法律進行明確的規定,也是調節公司和職員之間利益糾紛的槓桿。收購股權是指個人或者企業對於公司的股權進行購買的法律行為。其實公司的股權大多都在股東的手裡,股東通過掌握公司的股權來影響公司的執行,此時也是涉及到我國的社會市場的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