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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能否做訴訟保全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04W)

股權轉讓糾紛中,可以申請法院凍結股權。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案情的情況,在起訴時,申請法院查封對方的股權,但申請財產保全時,法院一般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採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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