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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後訴訟立案後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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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後訴訟立案後多久開庭?

民事訴訟後訴訟立案後多久開庭?

民事訴訟後訴訟立案後的一到兩個月左右的時間會開庭,並沒有確切的開庭日期,法院在確定開庭日期的時候,不得違反以下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案件當事人收到傳票後幾天開庭?

法院傳票的送達方式不同,其收到傳票的時間也不盡相同。一般都是收到傳票的3到5天就要開庭,不過具體的開庭時間是以傳票上備註的為準。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雖然法律規定是在開庭3日前以傳票的方式通知當事人,但是很多時候,法官往往是定下開庭日期就會通過電話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到法院來拿傳票,當然,也有法官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過郵寄送達傳票的方式向當事人進行送達的,並應當確保當事人在開庭3日前收到法院的開庭傳票。

三、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審理結果?

法院開庭後的一個月、或者是二個月左右就會宣判審理結果。具體的宣判日期可以由法院確定,但是確定的日期不得與以下的規定相悖:

1、民事案件:

如中院是第一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如中院是第二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行政案件:

如中院是第一審: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如中院是第二審: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院在立案之後,是需要在既定規定期限內審結糾紛案件的,通常情形下法院都需要開庭審理案件,但是法律規範對於開庭的時間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法院可以在確定不超過審限的前提下,自行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