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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都有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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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都有誰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都有誰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包括律師和會計師。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並回答詢問。

二、清算組內部如何分工

(一)、清算組組長的工作(一般由律師擔任)

1、編制清算組工作計劃並報告法院;

2、主持清算組的清算工作,包括確定分工、掌握清算進度、處理清算中的問題、協調清算中各個環節的關係;

3、負責與法院聯絡,向法院報告工作;

4、代表清算組對外簽定合同、參加談判、出席會議、代理訴訟等活動;

5、以清算組名義向法院及債權人會議起草各類報告;

6、掌管清算組公章;

7、審批破產清算支出;

8、出席債權人會議並代表清算組做工作報告;

9、主持清算會議,並形成清算組清算工作會議紀要。

(二)、清算組內部律師的工作,包括

1、破產企業債權的審查;

2、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審查;

3、破產企業財產的產權界定;

4、對破產企業投資,包括專案投資及投資形成的法人實體進行權益比例和股權比例的界定,並負責起草權益轉讓和股權轉讓協議書;

5、代理破產企業進行起訴和應訴活動;

6、負責財產所有人行使取回權的稽核工作;

7、負責稽核破產企業所簽定並正在履行中的合同,並決定是否繼續履行;

8、負責抵銷權、別除權內容的稽核。

(三)、清算組內部會計師的工作,包括:

1、負責破產企業債權數額的核定,並編制破產企業債權清冊;

2、負責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數額的核定、對外債權形成過程、整理相關證據,並編制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清冊;

3、負責破產企業註冊資本繳交情況的審計,並作出肯定性結論;

4、負責破產企業對外投資的數額、過程及收集整理相關證據材料;

5、負責瞭解破產企業全部資金的去向、用途、盈虧情況,分析破產原因,向債權人通報;

6、負責盤點破產企業的財產,編制破產財產清冊;

7、負責瞭解破產企業職工人數、工資數額、社會保險情況;

8、負責查清納稅情況。

(四)、清算組內部評估師的工作

評估師在個別情況下被指定為清算組成員,一般負責根據清算組提供的關於財產的資料,對該財產進行評估,作為清算組處理破產財產的底價。

(五)、清算組內部拍賣行的工作

拍賣行在個別情況下被指定為清算組成員,一般負責根據清算組的委託和所提供的關於破產財產的產權證明材料,公開拍賣破產財產,並協助競得者辦理過戶手續。

三、清算組的工作程式有哪些

1、編制工作計劃,包括總體時間安排和總體階段工作安排兩方面:

2、召集第一次清算會議,會議內容如下:

(1) 宣佈清算組成立的依據(法律依據和法院指定函及輕紡廳、經貿委相關清算組組成的檔案);

(2) 清算組成員的工作分工;

(3) 學習清算組的地位、職責、許可權、工作範圍等知識和相關規定;

(4) 注意事項及有關部門領導的要求;

(5) 審查通過清算組工作計劃;

(6)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組成工作組具體進行工作。

3、建立正常會議制度,對重大問題以會議決議的形式決定,對於會議表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不同觀點的意見記錄在卷;

4、清算組、工作組進行具體工作。

所以說,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包括律師以及公司的會計員。如果當事人認為清算組成員不能勝任職務的,就可以去法院申請要求對清算組成員進行更換。清算組的工作程式首先從編制工作計劃作為開始,直到清算組的具體工作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