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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掛名經理一職能否參與分紅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1.51W)

分紅是盈利且彌補上年度虧損並按照法律規定和章程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後向股東按照法定程式分配投資收益的行為。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持普通股的股東可以享受分紅,且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紅,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而持優先股的股東一般不享受分紅。公司只有在獲得利潤時才能分配紅利。
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⑴公司當年有利潤;
⑵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綜上所述,享有分紅權的僅僅是公司股東,若經理只是掛名,除非全體股東同意,不能享有分紅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在公司掛名經理一職能否參與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