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隱名股東能否參與公司管理

經營管理 閱讀(8.87K)

一、隱名股東能否參與公司管理?

隱名股東能否參與公司管理

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隱名股東是否可以參與公司管理,一般隱名股東都是通過掛名股東間接參與公司管理的。隱名股東的風險: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為該公司法律檔案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說,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於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為應當向隱名股東彙報並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說,別人並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公示的法律檔案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為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二、隱名股東應該如何防範?

(一)投資前與顯名股東簽訂書面的代持股協議。簽訂書面代持股協議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確認隱名股東地位的一個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過書面形式將所有權利義務固定下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如果您已經是隱名股東卻沒有和顯名股東簽署該協議,那麼要儘快補籤一份,因為這對雙方都有利。

(二)法人代表人選最好由隱名股東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擔任,因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東擔任,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都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並且外國人也可以擔任法人代表。在經營過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簽名。

(三)公司在銀行的預留印鑑最好採用印章加隱名股東簽名的形式。手寫簽名相對於印章更能保護隱名股東對財務的控制權利。

(四)隱名股東在管理公司過程中要以股東的身份預留簽字,例如在股東決議等檔案中。如果發生糾紛,隱名股東的確權抗辯更加充分。

(五)隱名股東最好使本公司員工清晰地認識到公司的真正股東是誰。切忌僅僅以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身份內部管理。

(六)隱名股東所有針對公司的投資必須留有書面記錄,並且投資的資金一定要經過其本人的帳戶中轉。該條規定非常關鍵,因為隱名股東實際投資是證明自己股東身份的直接證據。

由此看來,隱名股東實際上是可以間接的通過掛名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掛名股東本身也跟演員股東之間簽訂的有委託協議,掛名股東行使的這些權利是不能超過委託協議的。為了更好的保障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前期的投資入股協議其實是很重要的。